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原则
发布人:就业创业工作处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01日 阅读次数:7770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派遣原则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加盖就业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接收毕业生专用章),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外省生源的按照生源所在省要求列到有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地(外省生源的按照生源所在省要求列到有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具体派遣原则如下:
北京市生源派北京市人事局
河北省生源派河北省人事厅
上海市生源派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江苏省生源派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江西省生源派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源派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源派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宁省生源派辽宁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天津市生源派天津市教委
重庆市生源派重庆市教委
广东省生源派广东省教育厅
安徽省生源派安徽省教育厅
贵州省生源派贵州省教育厅
湖北省生源派湖北省教育厅
湖南省生源派湖北省教育厅
陕西省生源派陕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生源派山西省教育厅
云南省生源派云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生源派河南省教育厅
青海省生源派青海省教育厅
吉林省生源派吉林省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生源派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山东省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县教育局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县人事局
浙江省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县教育局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县人事局
福建省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省辖市教育局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省辖市人事局
四川省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省辖市(州)教育局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省辖市(州)人事局
内蒙古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市(盟)教育局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市(盟)人事局
新疆 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自治区教育厅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自治区人事厅
甘肃省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甘肃省教育厅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甘肃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生源 师范类毕业生派生源所在县教育局
非师范类毕业生派生源所在市人事局
农垦生源派生源所在农垦分局
森工生源派生源所在林业分公司
关 于 改 派
毕业生的择业派遣期: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文件规定,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派遣期为三年(自毕业之日算起)。派遣期内落实单位的,省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派遣(改派)手续,改派时间:每年的8月1日开始;改派地点: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就业指导信息咨询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8号距赣水路和中山路交叉口300米处)。
学生就业指导处
2006年6月28日